发布时间:2023-07-29源自:手机访问作者:daniel
1、每天都要按时参加早操、眼保健操、课间操。出操、放学或其他集会活动、站队做到快、静、齐,遵守活动秩序,听从指挥,做到不吵嚷、不拥挤、不起哄、不推搡。上下楼梯一律以两排纵队靠右走,严禁拥挤,严禁往下冲。
2、第四十一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3、第二十八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4、学生的集体活动,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有领导有组织的进行,且要做好必要的安全教育及安全保护。
5、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6、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7、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8、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9、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10、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
11、学校的安全工作总体来说还是由第一把手校长总负责。因为它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主持学校的全面工作,派到学校的综治副校长每月至少要到学校半天,了解学校情况,帮助制定规章制度,联合当前实际进行法治教育。帮助学校搞好内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12、第三十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13、要加强学校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工作。专人负责,及时向市教育局及当地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后,应在1小时内向区教育局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14、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5、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学生的应急避险技能。
16、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17、学校教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履行中小学校岗位安全职责。
18、学校以及教职工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加强与学生监护人的沟通联系、共同教育。
19、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20、第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行封闭化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
21、与同学相处要团结友爱,不起外号,不讲粗话,爱护公物和校园花木,不在校内外墙壁、黑板报、广告栏及厕所等处乱写、乱涂、乱画。不攀缘栏杆、围墙,不翻越门窗,不用脚踢门窗、水电开关和其他设施。
22、二、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23、第三十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春(秋)游、夏(冬)令营等集体外出活动前,应当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提前拟定活动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学生安全教育,保障学生安全。
24、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25、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26、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做好学生免疫、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等工作。
27、在学校停放尸体;
28、开学前对学校每个角落存在安全隐患地,全面排查一次,每周一利用学习时间组织学习安全文件落实文件精神。利用周一升国旗意识进行当周安全教育。
29、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30、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等工作;
31、五、校安全报告制度
32、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33、第四十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3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路安全,行路靠右边走,横过马路要注意红、绿灯和过往车辆,骑自行车不撒把,不并列行进,不互相追逐,不骑“病车”,不骑“飞车”;不在校内骑自行车,按规定停放自行车,并要落锁,摆放整齐;不乱骑别人的自行车,不带人骑自行车。
1、第三章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2、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
3、安全教育日是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设立这一制度是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为全面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各地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4、遵守交通法规,注意来回路上的安全;上学、放学路上以及上下楼梯自觉靠右行。不抢占马路,不在路上扒车、追车。过十字路口或危险路段时刻牢记“一慢二看三通过”。
5、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和安全教育。
6、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7、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9、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险种。
10、安排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和落实其安全职责;
11、学校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对在平安校园的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年级、班级、教职工、学生要予以表彰鼓励;对在平安创建工作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事故和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扣除相应岗位补贴、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等处罚,后果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是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2、其他安全制度。
13、学校对校舍、消防设施、教学器材、教学设施、设备进行综合性的定期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时要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跟踪档案、台账,及时整改。
14、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
15、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教职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教职工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识,提高教职工安全救护指导能力。
16、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学生宿舍管理,落实值班、巡查责任,并根据男生、女生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宿舍的安全管理。
17、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相关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18、第二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
19、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等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做好卫生(保健)室建设;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学习与生活环境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第四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22、第三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情形。
24、在学生上下课、上下学和组织有关集体活动时,学校应当安排专人组织疏导。
25、第十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结合学校地域实际和学生的年龄特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26、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27、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28、爱护校园整洁,保护校园绿化,不攀折花木,不践踏草地。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涂抹刻画,不乱倒污水、垃圾,
29、第三十九条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
30、一个学校的领导班子一般由校长、教学副校长、德育副校长、后期副校长,以及各个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学校安全无小事,在安全问题上,实上级部门要求实行“校长负责制”、“一票否决制”,负安全总责的是校长,具体分管的是德育副校长。
31、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32、第十五条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
33、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34、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1、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2、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3、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5、第十条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学校安全的教育培训、技术研发、管理研究和宣传评价等活动。
6、这个要看学校领导班子的分工,由负责安全管理的副校长总负责。学校领导分工与地方政府领导分工是类似的,有的副校长负责财务,有的负责人事,有的负责后勤,有的负责安全管理等。显然,学校安全由分管安全的副枚长总负责,并且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可能因分工调整而去负责管理别的事物,由校长任命新的副校长来负责管理安全。
7、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对在教职工宿舍居住的人员加强管理。
8、体育课和体育活动时,要遵守各种活动规则,在器械确无毛病时,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不做与老师要求无关的动作,确保体育活动的安全;爱护体育设施。
9、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10、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保障、学校以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11、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12、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严格执行学生上、下学时间规定,发现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13、依傍学校围墙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14、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15、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提示;
16、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17、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事故预防处理机制;
18、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19、言谈举止,要文明大方,不骂人,不打驾,不大声喊叫。不乱杂物,不随地吐谈,不乱写乱画,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20、学校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气候、地理、社会等不同环境以及年龄特点,确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内容,制定切实的教育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平时要结合班会、广播会、课堂教育渗透安全教育。要组织师生学习《中小学安全知识读本》、《学校安全工作须知》、《市民生活安全手册》及各种安全法律法规。要聘请公安、交通、卫生、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上安全教育课,保证安全教育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要利用“安全教育周”和“安全教育月”突出教育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课,保证安全教育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要利用“安全教育周”和“教育安全月”突出教育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效果。
21、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2、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建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与班主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学校建立建全安全防范紧急预案,不定期师生学习。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检查一次,做好记录。
23、学生科、班主任对学生上学、放学及在校活动每个环节要提出安全要求,对有可能发现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确定专人负责,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学生安全。每个班级和每个宿舍配备安全员,每天密切留意学校、班级和宿舍的安全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和汇报。
24、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置
25、安全办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密集场所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要清晰,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总务科要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及时更换老化用电线路。学生科和住校老师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严禁学生私拉电线,私用电器,用蜡烛照明,要经常性检查。
26、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27、第五章法律责任
28、不看色情、凶杀、迷信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
29、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0、第三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31、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日巡查、周排查、月报告和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等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置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32、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
33、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有危及学校、学生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为。
34、不吸烟、不喝酒、不偷盗、不打架、不骂人、不说脏话、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1、第六条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2、六、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3、第三十四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第十一条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5、第十五条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
6、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
7、在学校周边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8、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学校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指导有关法律服务机构为学校安全事故受伤害者提供法律服务;指导有关调解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调解工作。
9、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10、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11、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社区服务、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适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12、不随意打开玻璃窗,推拉窗户时动作要轻,严格禁止将身体探出窗外。进出教室时开关门的动作要轻。
13、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学校安全工作。
15、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6、第三十二条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17、放学后要按时回家,不在路上游戏,逗留,不经过家长同意,不私自外出。
18、第四十五条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19、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0、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21、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2、自觉加强安全观念,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防止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2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2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免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25、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26、住建部门指导学校加强对其建筑物、燃气、给排水、供暖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27、第二章校园安全管理
28、学生监护人发现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学校。学校应当给予关注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29、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30、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31、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2、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在通道、楼梯、出入口等容易发生人员拥挤的场所设置疏导标志或者警示标志。
33、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服务;
34、年3月29日是第26个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今年的主题是“知危险会避险守护安全成长”。
1、第三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指导学校定期开展房屋、设施设备安全检查鉴定,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3、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4、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学校安全公益广告,客观公正报道学校安全有关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对学校开展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6、学校组织学生校外实习的,应当事先征得学生监护人同意并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在实习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加强安全保护,不得安排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实习活动。
7、不进舞厅、游戏厅、酒吧、网吧和音乐茶座等不适合小学生活动的场所。
8、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9、七、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10、四、校内外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11、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和学生、教职工、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2、学生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应当休学,由学生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13、不玩易燃易爆危险品,如打火机、火柴、鞭炮、烟花等,不带小刀、玩具枪、尖锐器械等各种危险玩具进校园。
14、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维护、更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15、自行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
16、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17、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18、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19、第四十八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培训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20、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21、加强校舍和学校资产、网络安全管理
22、第二十条学校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安全标准,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
23、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校安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安装符合规定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相关监控或者报警平台。
24、学校的运动场以及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的装修材料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25、第十七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26、各年级、班级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学校审批,审批报告要附有安全管理方案。活动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和一般性庆典活动。确需学生参加的大型庆典活动,必须由学校报请教育局批准。
27、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28、学校应当健全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校领导、安保人员不定期巡查制度
29、法律、行政法规对学校安全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0、到实验室做实验时,要严格遵守实验规则,对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药品的使用,必须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并谨慎小心,确保实验安全。对语音、微机设施的使用严格按照操作规定执行,注意网络安全。严禁窃取化学药品及各种实验器械。
31、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32、学校积极与公安、联防办、城管、交通等部门密集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学校保卫人员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坚决制止在学校门口摆摊设点、停靠车辆,确保校门交通畅通无阻。校门不能有面向学生小食品摊点,校园周围200米以内不得开录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学校保卫人员要昼夜值班、巡逻,宿管人员要特别加强女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
33、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34、学校联同相关部门在门口公路设立警示标志、减速带、限速标志。平时教育学生过马路走天桥,学生上学、放学时要加强重要位置、重要地段的管理,学校门卫在高峰时间密切留意校门口状况,有异常情况马上报学校。加强车辆进出校园登记和停放规范的管理。
1、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落实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
2、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3、不到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去玩耍,不私自到沟渠游泳,洗澡。
4、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园交通安全的管理,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5、第二十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6、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7、第二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8、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
9、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11、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12、第二章学校预防职责
13、其他违法方式。
14、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学校制定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安全状况;指导学校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依法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依法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
15、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6、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建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课程,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
17、在学校及其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18、第十九条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换。
19、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20、第二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集中供应的饮用水、游泳场(馆)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1、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22、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23、第七条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24、学校的安全工作,主要由管后勤的副校长总负责。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安全的地位是很重要,安全出差,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各项考核成绩。但是,它与学校的教学工作交集不多,而与学校的后勤保障息息相关,所以学校的安全工作,主要由管后勤的副校长管。
25、第九条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26、午休期间,要按照学校的要求认真搞好“午睡”,不要提前到校,更不允许到河湾边或其他有危险的地方玩耍。节假日或星期天外出时要事先征得家长同意,不要骑自行车在公路上行走,不要做有危险的游戏活动,珍爱生命,远离危险。
27、学校安全管理是学习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和职责,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抓、时时有人管,确保实现校园天天平安的目标。
28、课间不做危险性的游戏,在走廊行走时,不紧贴或用手扶摸墙壁,不拥挤,不打闹,要自觉靠右侧有秩序的行走。不在教室、楼道、楼梯处追逐打闹、拥挤;不在楼道内玩跳皮筋,踢毽子等各类游戏,不攀爬翻越围栏、楼梯扶手和门窗,严禁坐在楼梯扶手上滑行。不在校园内骑自行车。
29、公安机关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做好学生上、下学和集体出行等重点时段高峰勤务工作;
30、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31、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32、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33、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34、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1、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2、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5、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
6、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7、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8、第八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9、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救援和调查处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1、要按规定配备校医,加强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要强化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定期对教室、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消毒。
12、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13、第四十七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14、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15、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16、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中小学生上下学沿途的水域、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17、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
18、未经批准或无教师指导时,不准触摸、牵拉电灯、电线和其它电器设备,禁止私自拆、接电线和教室、公共场所等处的各种插座与用电器,确保用电安全,爱护用电设施。
19、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合法有效证件;
20、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21、第四章事故处理
2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23、每天按时到校,因故不能到校,要向班主任老师请假。
24、鼓励学校购买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学生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
25、第三十三条对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教职工,学校应当及时采取心理疏导、离岗治疗、调整工作岗位等必要处置措施。
26、第三章学校周边安全管理
27、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8、加强学生“一日安全常规”管理
29、尊敬师长,对人有礼貌。见到老师以及外面来的客人要主动问“老师好”,不追随、围观进校园的各种车辆。
30、组织学校负责人以及安全保卫等相关人员开展安全培训;
31、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控和流行病学调查;校园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32、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34、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学生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2、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十六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安全措施。
5、学校应当定期对教师、安全保卫人员以及其他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6、第十八条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7、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8、加强学生健康安全管理
9、加强教育教学安全管理
10、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在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1、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2、值日生自觉坚持做好教室、走道、楼梯、卫生区的打扫与保洁工作。
13、加强对学校教职工法治教育、师德师风教育和工作纪律教育的督促检查;
14、一、学校安全责任制度
15、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6、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危险物品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完善和规范实验、实训工作规程以及操作流程,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实验、实训过程安全管理。
17、全体教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役使或变形役使学生,认真落实《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减轻课业负担,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促进学生主动、活泼、健康发展。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化解学生心理问题。科任老师既是课堂的组织者,也是课堂的责任人,教育教学(尤其是体育课)应该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18、学校应当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安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
19、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20、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措施。
22、
23、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24、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25、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26、第三十五条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27、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总务科要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外人随便出入食堂;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把各个环节,严格操作规范,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消毒、防蝇、防鼠等必要设备;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饮用水标准;饭堂工作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取得卫生部门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学校要教育学生不得随意到校外无牌无证餐厅和饮食摊点就餐。
28、在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
29、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实验室过期报废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回收和处置工作;
30、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社会参与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工作体系。
31、学校实行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班主任包班级,任课老师包课堂制度。每学年学校与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与本科室人员(班主任、任课老师由学校另外签订)签订安全责任书,班主任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做平安学生责任书”,就学校安全目标、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责任。
32、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33、学校应当加强校舍防雷等安全工程设施建设、检测。
34、总务科要完善校舍查勘鉴定制度,确定检查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校舍,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相关部门;按照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学校资产,责任到人。电教部门定期对学校的网络进行检查,尤其注意对电脑病毒和一些不正当网络访问进行监控,维护学校网络的流畅和洁净。
1、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2、第六章附则
3、第一章总则
4、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5、学校应当定期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证师生饮水安全。
6、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8、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欢迎分享转载→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优选(精选280句)
© 2021-2022 - 短句网www.duanju.net版权所有
短句网主要提供经典励志的好句子分享,文章句子段落来源网络整理和网友提供,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