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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承认签字手印 诈骗,被告指纹、签名遭伪造且未收到传票(精选26句)

发布时间:2023-08-10源自:www.duanju.net作者:daniel

被告指纹、签名遭伪造且未收到传票1

1、“原告金乡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周义明到庭参加诉讼。

2、2021年10月28日,金乡县女子王凤芝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4年3月,由于做生意的需求,她向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城区信用社借款150万元,用名下的一套房产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手续。

3、红星新闻记者看到,2018年2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指出,检方查明,金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王凤芝案时,缺席审判,在该案的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执行情形。

4、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书》中称,该院发现金乡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决定予以审查。

5、金乡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为:王凤芝、秦绍峰签名非本人所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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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执行”:200多万的房子,110万“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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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红星新闻客户端11月7日消息,山东省金乡县一名群众王凤芝因为一起债务纠纷成为被告。

10、红星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的判决书内容显示,2016年6月6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凤芝、秦绍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乡农商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等;金乡农商银行对王凤芝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11、2018年底,金乡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鉴定机构,对法院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王凤芝”“秦绍峰”签名处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为:相关签名并非王凤芝、秦绍峰本人所写。

12、对此,王凤芝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从未收到过法院的开庭传票,也从未收到过法院的判决书,根本不知道法院对该案判决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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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显示,2016年9月7日,金乡农商银行向金乡县法院申请执行此前生效的民事判决,2016年10月9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王凤芝被抵押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15、还款日期为2015年3月。

16、2016年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称,被告人王凤芝等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17、2017年底,金乡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法院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王凤芝”“秦绍峰”签名处的指印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相关指印并非王凤芝、秦绍峰本人所撩印。

18、11月7日,王凤芝案在金乡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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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月7日上午,金乡法院再审该案,原告方、被告王凤芝均出庭;红星新闻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对于《检察建议书》,被告人签名、指印司法鉴定书,被告、原告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21、经山东筑意拍卖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3月9日两次公开拍卖,无人竞拍,金乡县法院裁定终结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22、2016年,金乡县人民法院缺席审判,原本该向被告人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材料,其中的被告人签名、指印,经过司法鉴定,均系伪造,导致她的一处房产被违法执行。

23、2016年3月,金乡县人民法院对双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审理。

24、“缺席审判”与“伪造签名、指纹”

25、“金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缺席审判,向王凤芝、秦绍峰邮寄判决书未能送达,后于2016年9月27日直接送达秦绍峰……对民事诉讼卷内的《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秦绍峰’‘王凤芝’签名处的指印是否秦绍峰、王凤芝所留,进行了司法鉴定。

26、金乡检察院委托司法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王凤芝、秦绍峰的指印非本人所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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